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冷水滩区零陵南路千年网吧旁一麻将馆内打麻将,与贺某某发生冲突,双方扭打过程中冯某某将贺某某打伤,后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贺某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0日,冯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冯某某赔偿了贺某某2.8万元,取得了贺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冯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属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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