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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汉族,民身份号码5107811994********,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江油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江油市三合镇奥林阳光小区内,因装修问题与被害人龙某某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冯某某将龙某某踹倒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龙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龙某某1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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