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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9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011999********,汉族,高中,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国际广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宿迁市**区**花园**排**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与被害人单某某间有情感纠纷,于2020年5月30日从南京至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单某某家门口,伙同他人对单某某进行殴打,致单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材料、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宁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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