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8时许,在滦平县滦平镇**村**小区内,被害人冀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冯某甲和冀某某被拉开后,冯某甲打电话叫来冯某乙,冯某乙踹了冀某某肩部一脚将冀某某踹倒,冀某某起来后奔向冯某甲,冯某甲用木棍打冀某某背部,后冯某甲报警。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冀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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