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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

辛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5日20时8分,在辛集市**路**号**厂,位某某和冯某某发生口角,冯某某与位某某身体发生碰撞后,位某某摔倒在地上,左胯骨骨折,住院治疗。经晋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位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辛集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害人位某某倒地致伤,倒地原因是否为冯某某推倒所致,主要证据被害人位某某陈述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供述不一致,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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