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下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州市**电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广州市**路**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在寝室内玩游戏,因声音过大,与同寝室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争执,冯某某从自己的书桌中拿出一把美工刀,推出刀刃,双方互殴,使吴某某手部被美工刀划伤,后被同寝室人员劝开,冯某某与同寝室人员将吴某某送医院治疗。次日,冯某某到黄石市公安局团城山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吴某某右中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冯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并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临鉴字第2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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