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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苏州市姑苏区**三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号)。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晚,被害人黄其兵在本市南环西路香江1997KTV内因消费与店方工作人员丁某某产生纠纷,并殴打丁某某。该KTV的保安人员臧某某、冯某某上前制止,并在此后同黄其兵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冯某某共同殴打黄某某,致黄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黄其兵的损伤程度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2019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经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臧某某、冯某某与被害人黄其兵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偶发的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冯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赔偿并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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