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镇**村**组**号,现住本市金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扎某某二人于2020年3月24日1时许,在冯某某位于本市金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门口,因其聚会声音过大扰民的问题与居住在楼下1106室的被害人韩**、杨某某二人产生争执,过程中冯某某、扎某某二人将杨某某打伤,冯某某用拳砸、用脚踢韩某某的胸部及腰部,扎某某用脚踢韩某某的腰部。经鉴定,韩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杨某某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二犯罪嫌疑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