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3月13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是夫妻关系,共同居住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4日7时许,两人因交取暖费和房贷等琐事发生矛盾,冯某某用手击打张某某的面部,致张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左侧口唇贯通创。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侦破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申请书,谅解书,诊断病例,结婚证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

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起诉。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