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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99********,汉族,大专文化(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镇**村**号,现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镇**小区**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25日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侯某某一直在托县双河镇文化广场摆地摊, 2020年6月30日18时许,侯某某酒后去文化广场摆地摊时,看见他平时摆摊的地上被一个纸箱子和一串钥匙占了,他就把纸箱子和钥匙踢开。纸箱子和钥匙是郝某某、冯某某、张某某事先占摊位摆放好的,冯某某就问侯某某为什么踢他的摊位,冯某某和侯某某因此发生口角。侯某某上来就打了冯某某胸部两拳,有人拉侯某某但他不走,继续动手打冯某某,这时郝某某、张某某就和侯某某打起来了,然后冯某某也跟他们一起打侯某某。后来侯某某父亲、母亲、哥哥、姐姐都过来了,就和冯某某一方打起来了,期间冯某某拿起折叠凳准备打对方时被侯某某父亲抢过来并用该折叠凳打了冯某某的头部、后背、胳膊。然后侯某某就拿起一根铁管追郝某某,郝某某跑了,侯某某就开始追冯某某,追上冯某某之后拿铁管打了他几下。在打斗过程中冯某某的鼻子和侯某某的鼻子都受伤了。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侯某某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后郝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积极赔偿侯某某,取得了侯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被害人侯某某对于伤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且案发时,被不起诉人为在校大学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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