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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两人在叙州区**镇**村**组小地名(盘角)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口角、抓扯及互相殴打,在抓扯中冯某某作势用锄头背打彭某某,彭某某被吓到往后退时摔倒在地,导致彭某某左手受伤。

2020年4月21日,经叙州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彭某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2020年5月26日,经叙州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冯某某右侧颧部软组织挫伤、颞顶部头发挫伤,属轻微伤。

2020年10月8日,冯某某、彭某某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冯某某一次性支付彭代敏医疗费及赔偿费20000元,彭某某对冯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冯某某在邻里纠纷抓扯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该案系邻里纠纷偶然引发,且被害方有一定过错;同时冯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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