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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甲,男性,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2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小区保安,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号,住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2时许,在张掖市甘州区玉关路****小区门房处,因被害人赵某某(系该小区住户)酒后抱摇小区内人脸识别设备,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系当晚的值班保安)劝说时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后冯某某拉着赵某某让其赶紧回家,在赵某某挣扎反抗过程中冯某某因拉拽过猛,致赵某某摔倒在地左脚受伤,后经甘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左下肢受外力作用致左内踝、胫骨下端、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左踝关节伴脱位,伤势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拉拽赵某某致使其左脚踝受伤,但冯某某行为时并无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故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冯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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