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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31963********,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花园**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胞姐王某甲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花园**栋**单元电梯轿厢里面,因被害人王某乙扔垃圾时将水渍滴在电梯轿厢地板上,双方发生口角,之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俩人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王某乙突然倒地,双方立即停止打斗。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家属已向王某乙赔礼道歉并赔偿130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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