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63********,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住沅江市**建设有限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9时许,冯某某在**有限公司车间务工时,与石某某因口角纠纷产生肢体冲突,并将石某某推了一下后离开现场,石某某被推后摔倒在地。经鉴定,石光明锁骨骨折、腰椎骨骨折,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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