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15日晚,秦安县**镇**村村民郭某某与冯某某因会车问题发生纠纷,冯某某用巴掌在郭某某面部殴打,致郭某某受伤,经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外伤致右耳膜穿孔43天未自行愈合,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郭某某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冯某某赔偿郭某某、权某某夫妻各类损失28000元(已履行),郭某某对冯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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