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35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村*组*号。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间,吴某某(另案处理)以犯罪为目的,在本市下城区建国北路**号**国际名店内成立并经营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雇佣并伙同他人长期以“打假”为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期间,由吴某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负责全面管理;张某甲(另案处理)担任公司监事,负责公司内部管理;被告人丁某某、王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担任公司财务人员并参与“打假”;王某乙、王某丙、缪某某、廖某某、张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组长,管理并组织组员参与“打假”;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及王某丁*、黄某某、唐某甲、王某丁、鲁某某、方某某、坚某某、吴某乙、李某某、许某某、赵某某、唐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组员,受指示参与“打假”。
上述人员在吴某某等人的指使下,每日由组长带领组员前往各大超市及分店,由组员寻找并购买超市内存在异物、过期、标识标牌有误等问题的商品,或调包正常商品为问题商品、夹带问题商品进入超市、藏匿即将过期商品、调换正常商品合格证、涂改商品标识标牌等。再由组长持购物小票及问题商品到超市服务台向超市及商品供应商以每单不满一千元赔偿一千元的价格进行敲诈勒索。在遭对方拒绝后,则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向媒体曝光等手段威胁、施压,迫使超市或商品供应商赔偿,以达到敲诈勒索的犯罪目的。得手后,各组组长将所得赃款上报公司财务人员登记造册,并交给丁某某保管,最终由丁某某依照吴某某的指示每月进行分赃。另逢节假日期间,吴某某及手下组长等人多次以微信朋友圈及微信通知等方式,向超市及供货商索要红包及烟酒等财物。
现查明,以吴某某为首,以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缪某某、廖某某、张某丙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打假为名纠集上述人员,长期、持续、多次对在本市下城区、上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等地经营的世纪联华、永辉、物美、华润万家、大润发、欧尚等各大超市及分店以上述手段敲诈勒索总计人民币243万余元,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不起诉人参与敲诈勒索人民币1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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