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县**镇**村河坪**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开始,钟某甲、钟某乙将其经营位于博罗县**镇**道**工业区附近的厂房(无牌无证),共20个车间(其中15间电镀车间)租给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和刘某某、廖某某、毛某某、王某某等人。钟某甲、钟某乙为逃避查处,规定电镀车间工作时间为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并由梁某某负责排污管理,开关控制用电时间。钟某乙等人在无经营许可证、无任何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利用夜间将非法生产所产生的污水(每日约8吨污水)直接排至外环境,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该厂雨水沟(视同外环境)重金属总锌超标达691倍(详见检测报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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