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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污染环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4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桃源******单元**单元***,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86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8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晓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西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9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10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1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1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130日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定,于2020720日撤回起诉。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位于宝安区**街道****有限公司****区世界名车博览中心********4S店的人事行政经理。被不起诉冯某某为该******4S店的人事行政经理,自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5月份在该店任职。被不起诉人简某某为位于该**的****4S店的行政部经理,自2015年底任职。上述4S店的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店内废弃机油的处理工作。陈某某(另案处理)自2015年5月份与上述**的****4S店、2016年10月份与******4S店、2017年3月与奥某某奥迪4S店、2018年6月13日与**4S店开始建立关系,回收上述4S店产生的废弃机油。陈某某每年每家4S店回收约16吨的废弃机油,每年赚取人民币5、6万元,共获利约人民币1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7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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