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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352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浙江***园林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住**街道***花园***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存龙,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浙江省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管辖。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已不起诉)系浙江***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集团有限公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

2018年底至2019年6月间,刘某某为增加中标概率,授意公司经营部经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分别联系温州**集团公司、**生态环境科技公司等七家公司共同参与舟山项目的招投标,并约定不论哪家公司中标,项目均交由刘某某的公司施工,刘某某的公司支付相应管理费。公司经营部副经理乐某某(已不起诉)安排公司员工分别与上述七家公司对接,并制作、上传标书、支付相应的保证金。

2018年12月,舟山市普陀区**防护林景观绿化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刘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集团、**公司,又联系**公司一同参加招投标。2019年1月2日,该项目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陀区分中心公开招投标,***公司以人民币1116.8222万元的报价中标。

2019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至岱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等;2.书证:扣押清单、招标文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等;6.电子数据:近期工作安排表等。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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