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8********,汉族,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村民委员会**村**号。2020年1月16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时20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粤JT****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恩平市恩城南堤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红牛宵夜档门口路段时失控自行倒地,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受伤昏迷被送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救治,公安人员到场将其控制并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冯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15.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肖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