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乡**社**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利用帮其姑姑冯某乙调试手机之机,分四次盗窃冯某乙手机微信账户里现金3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甲退还被害人冯某乙35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且得到谅解等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