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栋**镇**街**路**号。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姚安县公安局移送认定的事实: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冯某某在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林地内,未超范围采伐,但超采伐证采伐183.6立方米,树种为桉树,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姚安县公安局认定冯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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