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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滥伐林木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号,现住兴化市********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受沈某某(另案起诉)雇佣,明知沈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仍邀约他人帮沈某某砍伐位于兴化市昌荣镇朝阳新村刘桶村盐西圩北圩的意杨树共计32棵,经鉴定,采伐的林木材积为18.4423立方米。上述树木经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位于林保范围兴化市昌荣镇林地保护小班之内,小班号为00006号、00008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冯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社会危害后果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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