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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村委会**村,现住:清远市清城区**花园**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以每吨300元的价格向东社村村长莫某某承包了存在权属争议的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的桉树,后在未经土地权属人和承包人同意,也未办理其他合法砍伐手续,擅自雇请工人、运输车辆,将属于清城区国土局清城分局桉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林地采伐面积1.04公顷(15.6亩),蓄积量217.7立方米,出材量152.4立方米。

本院认为,冯某某的上述行为,因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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