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绰号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5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18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为开荒种植果树擅自砍伐崇左市江州区群力林场渠茗分场46林班8.1小班内的速丰桉林木,并将林木丢弃在现场。经鉴定,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6.6立方米。案发后,冯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为开垦占用林地耕地而种植果树故意毁坏他人林木,未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所扣押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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