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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5********,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八步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份,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小地名叫 “**”山场的林木。经鉴定,伐区位于**林场**站**林班**小班(贺州市林业局图层为**分场**林班**小班)内,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6立方米。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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