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退回南宁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南宁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份,南宁市兴宁区**镇村民冯某某与其朋友邹属思(广西百色乐业县人)得知南宁市青秀区**村坛咘坡黄焕迭等人承包的林木要出售,经双方协商冯某某与邹属思以一百八十万元人民币购得黄焕迭等人在五合村坛咘坡“天堂岭”、“坛大郎”山(本地山名)承包的一片林木,在承包被砍伐的林木中有部分林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的树种为速生桉,面积为0.75公顷, 采伐立木蓄积量60.7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南宁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