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系淘宝店铺客服,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受田某甲(另案处理)雇佣,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街**大厦**室“**食品”淘宝店铺内为销售无中文标识名称为Hamer(销售名:悍马糖、红色)糖果从事客服,打包、发货。
经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糖果检出他达拉非和去甲基他达拉非成分。经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糖果为有毒有害食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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