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餐饮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镇**村**组**号,住岚皋县城关镇**安置房。2020年7月15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岚皋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周加勤,陕西方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8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岚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月29日岚皋县公安局一次退查重报。
岚皋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从事餐饮行业多年,明知食品中不能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但在其经营的**米面皮店的米面皮的油辣椒中检测出罂粟碱等有毒,有害物质,以此认定冯某某在生产、销售米面皮时在油辣椒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岚皋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冯某某在生产、销售米面皮时在油辣椒中故意掺入含有罂粟碱、吗啡、蒂巴因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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