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绰号蟒仔,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份以来,在龙门县广河高速沙迳服务区、武深高速龙门高速服务区等地发生多起货车被盗柴油案。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冯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冯某某驾驶经过改装可以通过管吸的方式吸取柴油和装载柴油的别克商务车在广东省各地高速服务区、停车区内,趁停放在服务区、停车区内的重型货车上驾驶员夜间休息不备时机,通过管吸柴油的方式大肆盗窃大型货车内的柴油,后通过私人贩卖将盗窃所得的柴油以低价出售,非法获益。
2020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冯某某驾驶经过改装、专门用于盗窃柴油的作案车辆(车牌号为粤TX****,经查,该车牌为假牌)银色别克商务车驶进武深高速龙门服务区,在物色好作案目标后,趁被害人王某某休息不备的时机,将作案车辆靠近王某某驾驶的停在武深高速龙门服务区的重型货车,并盗走该重型货车内的柴油。
2020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冯某某驾驶经过改装、专门用于盗窃柴油的作案车辆(车牌号为粤TX****)银色别克商务车驶进清云高速车岗停车区,在物色好作案目标后,将作案车辆靠近一台停在清云高速车岗停车区的重型货车,并盗走该重型货车内的柴油。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冯某某结伙且流窜多地作案,严重侵害了群众的财产利益,对社会的安定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6月18日及6月24日的盗窃行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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