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伙同陈某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工业大道21号,从相邻的智胜汽车维修店爬天花板进入幻声汽车音响店,盗窃了被害人梁某某的车载功放3台、低音炮音箱3个、法科电容3个、车载喇叭4对 (上述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592元),后将赃物藏匿于珠海市**街**号。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并缴获赃物退还被害人。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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