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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水果商贩,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批发市场水果区29-2号店里靠墙的桌上,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曹**的黑色iphoneXR(128G)手机1部。经价格认定,价值4224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孙**的证言、案发经过、被害人曹**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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