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荷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30211969********,汉族,文盲,职业:在株洲市回收废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乡**村**庄**号,现住株洲市石峰区**。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0左右一天凌晨约5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其丈夫汪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五星村十字路口附近施工工地,盗窃工地内的钢筋约540斤,销赃后获赃款500元。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950元。

2、2020年7月3日凌晨2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汪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云谷酒店门口施工工地,盗得工地上的电缆线约200米,销赃后获赃款48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400元。

3、2020年7月8日凌晨2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汪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五星社区十字路口附近工地电力井旁边,盗窃工地放在路边的钢筋140斤以及木制模板17块,销赃后获赃款380元。经鉴定,被盗钢筋、模板价值100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冯某某的家属已向被害单位退赔共计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以及同案的供述及辩解;5、搜查、对案、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冯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