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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住安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富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份到10月份,冯某某在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卖给周某某后,在明知其中一张农业银行卡上有余额2万余元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6日,伙同他人采取挂失补办的方式,从该银行卡上盗取2万元,同他人分赃后,自己获利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富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冯某某供述,其是接到上家指令后去取款,取款后将钱全部交给上家,自己得到2000元好处费,陪同冯某某一起到银行取款的男子未到案,这笔钱是冯某某私自占有,还是全部拿给上家存疑,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冯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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