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19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至昆明市呈贡区魁阁南路33号商店,将店主摆放于该店柜台内的两部VIVO手机拿走后逃离。同日,冯某某被找到后交还了所窃得的手机后逃走。经认定,被盗两部手机价格共计1543元。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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