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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58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冯某某多次在**加油站加完油结账时,趁加油站工作人员不备盗窃收款台外摆卖的口香糖、润喉糖等商品,从2020年7月5日至8月23日期间,共计盗窃在售的口香糖、润喉糖等商品14次,总价值为人民币249元。同年8月28日,冯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25日,冯某某赔偿加油站损失,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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