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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盒马先生超市**店配送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20年4月8日12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口北侧500米**路辅路处,盗窃王某某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40元。同日冯某某被抓获,赃物起获已发还。案发后,冯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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