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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华坪县**镇**小区**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4日由华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和受害人朱某某(二人当时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华坪县中心镇酒吧街“根据地”酒吧喝酒,到24日O时许,二人回冯某某位于狮山公社小区的出租房睡觉,朱某某因酒醉先睡着,冯某某躺在旁边玩手机。冯某某趁朱某某睡着后,在未经朱某某同意和知晓的情况下将朱某某的手机屏幕解锁,并进入朱某某的微信,将朱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里面的3800元钱转入到自己微信中后提现到自己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上用于在手机上玩网络赌博。接着,冯某某又通过朱某某手机号码接收验证的方式登录朱某某支付宝,从朱某某支付宝余额转账100元到自己支付宝中,再从朱某某支付宝借呗里面转账13900元到自己的支付宝中。之后支付宝平台自动扣除冯某某之前所欠的备用金、花呗1700元钱,剩余的钱冯某某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输光;冯某某再次从朱某某支付宝借呗中转账980元到自已的支付宝中,又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输光。冯某某共从朱某某微信中盗窃3800元人民币,从支付宝中盗窃14980元人民币,共计18780元。

案发后冯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冯某某积极退还朱某某8000元并和朱某某约定了还款协议,朱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对冯某某从轻处罚。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释【2013】8号,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8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所扣押的冯某某持有的华为牌蓝色智能手机一部,退还被不起诉人冯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是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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