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85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顺庆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长期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小学门口经营一个烟摊,烟摊旁边有一个台子,附近小区的居民长期叫快递员将自己购买的快递放于此台上,以便于取快递。2010年3月14日下午19时许,冯某某收摊后见台子上有一个纸箱无人来取,便将该纸箱据于己有并带回家中,后冯某某将该纸箱打开,发现该纸箱内全是一些化妆品,便一直藏在自己的家中,经查,冯某某还曾将一只装有钢笔的快递据为己有,并带回家中,后民警将冯某某抓获后,在其家中挡获上述被盗化妆品和一套钢笔,经南充市顺庆区发改局鉴定,被盗化妆品价值人民币631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冯晓光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财物均已追回并发还给当事人,在本院审查期间,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是二级伤残,又是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犯罪人员,无正式职业,靠摆摊渡日,根据其犯罪情节来看,属于顺手牵羊型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上,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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