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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0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嘉兴市**,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窜至本市南湖区凤桥镇新篁社区青龙路161号采用拉门进入的方式从该店铺内盗窃挎包一只、自行车一辆。

2、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窜至本市南湖区凤桥镇新篁社区老菜场建华餐饮服务中心采用拉门进入的方式从该店铺内盗窃香烟六包白酒一瓶,后又窜至凤桥镇新Z老菜场14号铺位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从该铺位的收银抽屉内抢阳光利群香烟两包。

3、2019年8月1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窜至本市南湖区广益路云东路路口南侧采用拉门的方式从皖A73****汽车内盗窃皮包一个。

经鉴定,涉案总价值为1265元。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显著行为缺陷。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盗窃的二个包已发还被害人,另冯某某家属退赔二被害人365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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