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41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13许,冯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总发加油站加油(0号柴油)完毕取卡时,在自助加油机插卡槽内取走一张不属于自己的加油卡。之后冯某某拿上自己的加油卡又到加油站的自助加油机上查看自己加油卡的余额,发现刚刚加油没有扣除自己加油卡内的钱,而是误刷了他人的加油卡903.77元。为了继续以加油的方式盗刷加油卡内的现金而将他人的加油卡盗走。盗走加油卡后冯某某于当日分三次在仁和区永富加油站使用该卡向车牌照为云******的皮卡车加油消费309.2元;向租用车牌照为渝******、川******的车辆加油消费1361.4元;向油桶加油消费 4600.23元,共计消费加油卡内现金6270.83元。后将加油卡丢弃。卡内余额2230余元。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全部退赔、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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