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021999********,汉族,本科在读,山西省吕梁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街道**村**号,住山西**院宿舍。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路山西**学院学生澡堂更衣室内,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趁该处无人之际,拉开被害人薛某某存放衣物的储物柜,将柜内的一部银色华为P40Pro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77元。现赃物已追归被害人。2020年11月27日,冯某某近亲属与薛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薛某某对冯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系**学生,且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冯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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