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城**座**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珍秀,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路**大厦**楼**档购买服装期间,趁被害人尚某某不备,盗得被害人尚某某放在档口柜台服装上面的黑色IPHONE 8 PLUS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90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当天1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上述大厦7楼B05档门前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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