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罗某某的砖厂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征收。2019年5月份,罗某某将用于造砖的280块砖板存放在赵堡溪组杨某某家院坝,无人保管。2019年11月份,冯某某驾驶三轮车盗走砖板16块, 2020年3月份又盗走52块。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冯某某盗走的68块砖板价值人民币1428元。2020年3月26日 13时许,罗某某到存放砖板的地方时,发现块砖板被盗并报警,沿河县公安局民警同日将冯某某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三轮车一辆,由公安机关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