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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90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冯某某和吴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06月10日晚,冯某某在**镇**宾馆**房间内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趁吴某某起床洗澡之际,将其掉在床边的黄金项链盗走。次日销赃得款14000元。经认定,被盗项链价值16033元。

2020年6月10日,民警在乐清市**镇**路与**路交叉路口抓获冯某某。同年11月18日,双方达成调解,冯某某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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