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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31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96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花园****单元**房,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房。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舒志斌,广东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了被害人熊某某,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去过被害人熊某某位于本市福田区****房的家中几次。双方约在同年5月中旬的某日,被害人熊某某将钥匙给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让他到其家中打扫卫生,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被害人熊某某家中后将被害人熊某某放在衣柜里钱包内的港币75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3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龙岗区**花园****单元**房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抓获。

2020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熊某某赔偿人民币17500元,被害人熊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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