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8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224231968********,无业,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市小河区**村**号,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村**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行至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福楼旺邸小区门口时,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橘黄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988元。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俱领。李雨海已出具谅解书对冯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冯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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