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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街道**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9月28日减刑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4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8年5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贵CG****号小型长安车途经播州区龙坑街道八里社区朝阳组时,将朱某某家菜地里种植的白菜(青口白)盗走。次日,公安机关从冯某某驾驶的车上扣押了被盗的白菜,称重数量为305公斤。经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915元。 

2020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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