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Z8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营山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8日将案件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红星美凯龙2 楼女职工宿舍、回龙坝传化物流园司机之家3 楼长租宿舍、回龙坝传化物流园C区三楼职工宿舍的过道晾衣区,多次盗窃晾晒的女性文胸。
2020年6月24日,民警从冯某某住所搜查出其盗窃的女性文胸8件。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扣押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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