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璧检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20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学生,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大道**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曦,重庆市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和王某某二人共谋后先后在重庆市璧山区、重庆市渝北区奥特莱斯商场多次实施盗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040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冯某某在璧山区奥特莱斯意大利空间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店内黑色阿玛尼牌短袖T恤1件,价值379元;范思哲牌短袖T恤1件,价值259元。
2.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冯某某在渝北区奥特莱斯意大利空间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店内黑色OFFWHITE 牌短袖T恤1件,价值950元;黑色博柏利牌女式挎包1个,价值4556元。其中女式挎包销赃获利3259元。
3.2020年7月24日下午,王某某、冯某某在璧山区奥特莱斯耐克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店内的短袖T恤4件和水杯1个,T恤和水杯价值526元;后该二人又来到奥特莱斯意大利空间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店内酒红色古驰牌腰带1根,价值1591元;白底黑纹古驰牌腰带1根,价值2145元。红色腰带销赃获得888元;白底红纹腰带销赃获得1208元。
另查明,王某某、冯某某盗窃的衣服、销赃获得的5625元被民警依法扣押,王某某、冯某某家长已代为向璧山奥特莱斯商场耐克店赔偿743元,向渝北区奥特莱斯意大利空间店赔偿10269元,向璧山区奥特莱斯商场意大利空间店赔偿衣服款2550元,腰带款8300元,各店铺对王某某、冯某某表示了谅解。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服7件;
2.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何某甲、师某某、徐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乙、周某某、徐某乙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扣押、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学生,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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